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黨風廉政
違規發放津補貼六種特殊行為的認定與追責
來源:本站
2021/3/23 16:56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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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其實質是單位相關責任主體濫用職權行為?!吨袊伯a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三十七條規定,對于失職、瀆職行為,應區分直接責任者、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者。按照這個原則,《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〉若干問題解釋》第二條和《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》第三條明確規定,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單位,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,以及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個人,應當承擔紀律責任。
區分直接責任人員與間接責任人員。相關領導人員都是直接責任者的形式:一是領導人員直接作出違反規定決策,具體實施人員執行;二是具體工作人員建議,領導人員同意,再由具體實施人員執行。
具體工作人員承擔責任:一是提出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的建議或主張,并獲得批準執行的;二是明知領導決策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違反規定,但不提出不同意見,仍然執行的。這兩種情況下,具體工作人員也都是直接責任者,只是前者責任更重。如果具體工作人員提出反對意見,但未被采納的,不負責任。
區分決策環節是集體研究決定還是個人決定。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如果是主要領導個人作出錯誤決定的,主要領導個人應負直接責任。如果錯誤決定是經集體研究作出,主持集體研究并拍板決定的人員仍負直接責任,是主要責任者,參加集體研究、贊同錯誤決定的所有人員都應承擔重要領導責任,但直接主管和負有監督責任者的責任相對較重。
(來源:共產黨員)